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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3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余青文与被告王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3416号原告余青文,女,199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王巍,男,199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杨春勇,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余青文与被告王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青文诉称,被告在2014年6月份买越野车时借其50000元,说不久后就将钱归还,但被告不守信用,至今未还。为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次性还清原告欠款5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2015年3月31日,本院作出的(2015)驿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经对原告余青文请求的借款50000元作出处理,且该判决已经发生效力。原告再次起诉,属重复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余青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德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