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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罗法罗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肖国万与范利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国万,范利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罗民初字第159号原告肖国万,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告范利光,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国万诉被告范利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国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元,由原告肖国万负担。审 判 长  邓瑞雄代理审判员  覃乃友人民陪审员  周万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