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罗法罗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肖国万与范利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国万,范利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罗民初字第159号原告肖国万,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告范利光,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国万诉被告范利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国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元,由原告肖国万负担。审 判 长 邓瑞雄代理审判员 覃乃友人民陪审员 周万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