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塘民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塘民初字第365号黄锦明与莫丽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塘民初字第365号原告黄某,男,1961年3月13日出生,住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大角咀象树街。被告莫某,女,汉族,1960年4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长 曾朝阳代理审判员 黄志可人民陪审员 莫志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成婉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