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1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原告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公司周转工具租赁分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北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葛建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公司周转工具租赁分公司,秦皇岛市北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葛建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808号原告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公司周转工具租赁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凤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秦皇岛市北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春居,该公司经理。被告葛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公司周转工具租赁分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北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葛建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公司周转工具租赁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秦皇岛市北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葛建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974元,减半收取,即44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爱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思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