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1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晶与被执行人李珍连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162-1号申请执行人张晶。被执行人李珍连。申请执行人张晶与被执行人李珍连健康权纠纷一案,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黄石港胜民初字第001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晶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张晶与被执行人李珍连健康权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标的额18533.43元,申请执行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光执行员 盛永济执行员 叶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