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前执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钟明强申请执行郑永福、闫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明强,郑永福,闫丽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1192号申请执行人钟明强,男,42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服务路。被执行人郑永福,男,46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政法路2街坊11号。被执行人闫丽琴,女,46岁,汉族,现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郑永福妻子。钟明强申请执行郑永福、闫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乌前民初确字第19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钟明强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郑永福、闫丽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提取、扣划被执行人郑永福、闫丽琴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郑永福、闫丽琴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文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董艺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