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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执字第00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赵某申请执行辛某、石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辛某,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637号申请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辛某。被执行人石某。申请执行人赵某依据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咸中民终字第0046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辛某、石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辛某支付申请执行人2265.80元、石某支付申请执行人1828.2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已将款项全部执行完毕,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该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咸中民终字第00465号民事判决书中对辛某、石某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樊强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