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执字第00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赵某申请执行辛某、石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辛某,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637号申请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辛某。被执行人石某。申请执行人赵某依据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咸中民终字第0046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辛某、石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辛某支付申请执行人2265.80元、石某支付申请执行人1828.2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已将款项全部执行完毕,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该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咸中民终字第00465号民事判决书中对辛某、石某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樊强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