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岐法执字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被执行人岐山华祥纸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岐山华祥纸箱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岐法执字00290号申请人董某某,女,汉族,生于19**年*月*日,河南省新密市人。被执行人岐山华祥纸箱有限公司,住所地:岐山县蔡家坡镇蔡五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蔡尚虎,任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董某某与被执行人岐山华祥纸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岐山县法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的(2015)岐民初字第010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82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岐山华祥纸箱有限公司履行了全部案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岐山县法院作出的(2015)岐民初字第0108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恩科执行员 苗剑锋执行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安贝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