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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蛟民二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开贵诉李树杰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开贵,李树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二初字第464号原告:李开贵,男,51岁。被告:李树杰,男,46岁。本院在审理李开贵诉李树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李开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9元,由原告李开贵负担。审判员  林程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陆 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