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蛟民二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开贵诉李树杰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开贵,李树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二初字第464号原告:李开贵,男,51岁。被告:李树杰,男,46岁。本院在审理李开贵诉李树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李开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9元,由原告李开贵负担。审判员 林程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陆 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