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兰涛与陈祥利、李春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兰涛,陈祥利,李春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624号原告:刘兰涛,居民。被告:陈祥利,居民。被告:李春晓,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兰涛与被告陈祥利、李春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兰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刘兰涛负担。审判员 潘维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