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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兰涛与陈祥利、李春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兰涛,陈祥利,李春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624号原告:刘兰涛,居民。被告:陈祥利,居民。被告:李春晓,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兰涛与被告陈祥利、李春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兰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刘兰涛负担。审判员  潘维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