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山东自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王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自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王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230号原告:山东自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所世刚,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琰。被告:王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自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自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自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自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山东自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成学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修红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