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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13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石毅与徐文高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13496号原告石毅,男,1930年9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石秋励(原告石毅之女),1971年9月23日出生。被告徐文高,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石毅诉被告徐文高名誉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徐文高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为山西省五寨县,本案应由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没有管辖权。名誉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被告住所地位于山西省五寨县,且诉争侵权行为地难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徐文高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竞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贾默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