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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和民初字第00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朱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和民初字第00505号原告朱某。被告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长  周喜春代理审判员  孙贵斌人民陪审员  茅赛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