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和民初字第00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朱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和民初字第00505号原告朱某。被告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长 周喜春代理审判员 孙贵斌人民陪审员 茅赛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