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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鹤峰法执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法执字第00240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农民。被执行人张某,农民。本院在执行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陈某申请执行的标的物,即位于五里乡雉鸡村的房屋在陈某使用期间于2015年8月19日凌晨4时发生火灾,全部烧毁。因此,陈某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鹤峰民初字第0032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福清审判员  胡爱民审判员  覃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情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