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民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杜海红诉朱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海红,朱小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657号原告杜海红被告朱小龙本院在审理杜海红诉朱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海红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海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海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杜海红负担。审 判 长 陈兴社审 判 员 李云杰人民陪审员 嵇兴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付良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