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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民一终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淑清、闫晶、闫微因与被上诉人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致富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淑清,闫晶,闫微,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致富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一终字第2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淑清,女,1962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白城市洮北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晶,女,1987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闫微,女,1988年8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委托代理人闫国森,刘淑清之夫,闫晶、闫微之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致富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张敏,该村党支部书记。委托代理人裴明江,该村原党支部书记。上诉人刘淑清、闫晶、闫微因与被上诉人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致富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5)白洮东民初字第1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淑清、闫晶、闫微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请求。经审查,上诉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淑清、闫晶、闫微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剑秋审 判 员  张春民代理审判员  刘 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和达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