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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中付与被执行人林广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中付,林广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李中付,男,1967年5日2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松原市前郭县。被执行人林广丰,男,1967年12月2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松原市宁江区。申请执行人李中付与被执行人林广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2196号民事调解,内容如下:被执行人林广丰给付申请执行人李中付欠款82348元,具体给付时间:于2014年7月20日前给付50000元,余款32348元于201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完毕,上述欠款自2012年11月2日起至给付之日至按照吉林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率10.35‰计算给付利息。案件受理费2494元,减半收取124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调解,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2196号民事调解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京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吉 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