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恒法执字第1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庞俊超申请执行陈光合伙协议纠纷执行云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恒法执字第172-2号申请执行人李雪莲,女。被执行人汉阳,女。本院在执行李雪莲申请执行汉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汉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此案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2015)恒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建国审判员 张立军审判员 李亚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露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