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赵秋伏与张俊生、杨彩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316号原告赵秋伏。委托代理人李建军,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俊生。被告杨彩霞。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康乐街8号尚德国际商务中心2楼。负责人赵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凡杰,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秋伏与被告张俊生、杨彩霞、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秋伏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秋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秋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为123元,由原告赵秋伏负担。审判员 韩占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郝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