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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萝法民二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董亚土与深圳市中建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深圳市中建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亚土,深圳市中建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深圳市中建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萝法民二初字第389号原告:董亚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委托代理人:张明双,广东敏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中建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王穗兵。被告:深圳市中建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香年广场[北区]附楼(D座)2A。法定代表人:刘慧永。本院受理原告董亚土诉被告深圳市中建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深圳市中建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亚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8元,由原告董亚土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吴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