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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邗执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徐晓静与赵秀华、潘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晓静,赵秀华,潘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扬邗执字第1049号申请执行人徐晓静。被执行人赵秀华,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潘斌,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徐晓静与被执行人赵秀华、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扬邗民初字第16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借款12万元及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徐晓静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对被执行人赵秀华、潘斌的银行存款和车辆等情况调查后,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所有的房产法院已经拍卖。现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的(2014)扬邗民初字第16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群审判员  刁安心审判员  钱仁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