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2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聊城市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高唐县金诺机械有限公司、高唐县丰盛工贸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市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唐县金诺机械有限公司,高唐县丰盛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兴文纸业有限公司,赵顺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252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唐县金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唐县光明路东首路南。被执行人高唐县丰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人和办事处吕寨村东段。被执行人山东兴文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工业园。被执行人赵顺恩,那。本院(2014)聊东商初字第20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唐县金诺机械有限公司、高唐县丰盛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兴文纸业有限公司、赵顺恩的银行存款16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