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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2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聊城市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高唐县金诺机械有限公司、高唐县丰盛工贸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市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唐县金诺机械有限公司,高唐县丰盛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兴文纸业有限公司,赵顺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252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唐县金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唐县光明路东首路南。被执行人高唐县丰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人和办事处吕寨村东段。被执行人山东兴文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工业园。被执行人赵顺恩,那。本院(2014)聊东商初字第20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唐县金诺机械有限公司、高唐县丰盛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兴文纸业有限公司、赵顺恩的银行存款16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