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徐民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白金萍与边树成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金萍,边树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保字第79-1号申请人白金萍。被申请人边树成。申请人白金萍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边树成所有的冀F×××××号三轮汽车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现金8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边树成所有的冀F×××××号三轮汽车依法扣押于徐水县顺发停车场,由徐水县顺发停车场负责保管,扣押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毁损。二、将白金萍提供的担保金8000元扣押于徐水区人民法院帐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志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