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4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林某甲与林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民初字第4515号原告林某甲,男,汉族,1981年8月17日出生,住闽侯县。委托代理人胡晓晶,福建志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乙,女,汉族,1981年12月26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李芳妮,福建攻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传禄,福建攻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林某甲诉被告林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东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胡晓晶,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芳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由于双方均系大龄青年,认识不到三个月,在家人的催促下,于2010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与原告父母一同居住,生活开支均由原告一人承担。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在婚后的夫妻生活中,双方发现性格不和,各自的生活习惯大相径庭,原告根本就无法融入被告的生活中。原告为了迁就被告,不得不尝试改变自己的生活习惯,尝试多次,被告仍旧非常冷淡。被告白天上班,晚上回家独自一人躲在家中,与原告无任何共同兴趣爱好,与原告也就无任何交流,甚至连最基本的夫妻性生活,被告也是冷淡至极。原告实在无法忍受被告的冷漠,这使得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自2012年年底至今,双方虽有夫妻之名,但基本已无夫妻之实,根本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了。综上,原、被告双方在没有充分了解对方的情况下,草率结婚,婚后发现性格不和,且经过长达四年的婚姻生活均无法磨合双方的性格及生活习惯,再加上被告的冷漠,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请求离婚。婚后无子女,也无其他夫妻共有财产及共同债务。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一、被告与原告婚前经充分了解、婚后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感情且无法定离婚事由,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被告不同意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原告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杜撰,完全与事实不符,被告与原告婚前彼此了解充分,慎重结婚,婚后夫妻恩爱,2010年两人去三明大金湖、玉华洞游玩,2011年两人去九寨沟度蜜月并去厦门游玩,2012年、2013年国庆长假两人和原告的朋友家庭结伴去龙岩、江西等地游玩,2015年3月,两人还结伴到安徽度假。平日里,两人周末要么去鼓岭、森林公园、长乐海滩、永泰等地郊游要么去看电影或是去外面跟朋友一起吃饭,两人都喜欢听音乐,原告喜欢听被告弹钢琴,两人经常一起去听演唱会。原告有痛风,经常发作,有一段时间甚至每个月发作一次,发作起来痛苦不堪,走路都有困难,被告想法设法了解该病症,经常鼓励、关心原告,托人从日本购买青梅精、从澳洲购买西芹片等,还从香港购买了保健品婕斯白黎芦醇等给原告服用,在原告发病期间,为他购买柠檬每天泡柠檬水给他喝,希望能够对原告的痛风病有所帮助和缓解。被告下班回家,经常都会拉着原告去附近的沃尔玛超市、公园、商业圈散步、聊天。原告生日的时候,被告都会亲自为原告煮太平面,遇到被告生日,原告都会送花到被告的单位,并赠送生日礼物给被告表示爱意。原告的生活起居都是由被告照顾。今年4月,原告与人起争执手被打骨折,被告在其住院期间,全心全意照顾,为其联络主治医生,陪其换药。结婚几年来,被告对公婆孝敬、尊重,从来没有拌过一次嘴,经常买衣服等礼物给婆婆,购买片仔癀等药品给患有××的公公。每年过年都孝敬给公公婆婆几千至上万元钱。被告为了家庭任劳任怨,在繁忙的八小时工作外自觉承担家务卫生、生活开支。被告与原告的亲属,就是公公婆婆、原告的姐姐、妹妹和妹夫长期住在一起,大家相处融洽,是和睦的一家人。近五年的婚姻生活,使被告与原告之间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同时也使被告与原告的亲属建立了浓厚的亲情。故根本不存在原告所诉称的:“原、被告双方在没有充分了解对方的情况下,草率结婚,婚后发现性格不合且经过长达四年的婚姻生活均无法磨合双方的性格及生活习惯,在加上被告的冷漠,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事实。二、被告相信原告起诉离婚只是一时冲动,被告始终珍惜与原告的这份感情,珍惜这段婚姻,被告真诚希望原告也能珍惜双方长期建立起来的婚姻家庭关系,被告有决心、信心去感化原告,给予原告更多的宽容与理解,通过交流沟通消除彼此之间的误会。三、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对双方共同财产、共同债务问题不作任何答辩。综上所述,请求贵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保护被告原本幸福的家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0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系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原、被告婚后并无重大矛盾或原则性分歧。现原告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本着互谅、互敬的精神,加强沟通,共同维护良好的婚姻家庭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林某甲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4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东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黄小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