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河法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黎某与李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河法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黎某,女,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现住广东省陆河县。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住广东省陆河县。关于黎某与李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汕河法民一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启动主动执行程序,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某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无工商登记,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房地产登记机构、国土资源管理局无产权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的证明材料。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某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无工商登记,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房地产登记机构、国土资源管理局无产权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的证明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河法执字第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余志如审 判 员 彭树潺代理审判员 王 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振茂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