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黎法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黎法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84年5月10日生,汉族,黎城县上遥镇石板村人,农民。被执行人许某某,男,1981年10月2日生,汉族,黎城县西仵乡赵店村人,个体运输户。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许某某无履行能力,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黎法执字第1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黎斌审判员 张晓阳审判员 李政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彭广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