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2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卢绍东与韦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绍东,韦焕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364号原告卢绍东。被告韦焕。案由:人身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绍东诉与被告韦焕人身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绍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正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 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