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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2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卢绍东与韦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绍东,韦焕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364号原告卢绍东。被告韦焕。案由:人身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绍东诉与被告韦焕人身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绍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正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 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