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通海县老年人诗书画协会杨广分会与郝元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海县老年人诗书画协会杨广分会,郝元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591号申请执行人通海县老年人诗书画协会杨广分会。法定代表人:王永坤,任理事长。被执行人郝元顺,男。申请人通海县老年人诗书画协会杨广分会与被执行人郝元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通民一初字第8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通海县老年人诗书画协会杨广分会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郝元顺应偿还申请人通海县老年人诗书画协会杨广分会借款共计人民币26668.64元,并承担执行费410元。现因本案通过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郝元顺的工资履行完毕,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通民一初字第8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海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洪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