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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那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其美与布扎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其美,布扎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那民初字第308号原告其美,西藏那曲县人。被告布扎参,西藏那曲县人。原告其美诉被告布扎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其美、被告布扎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其美起诉称,2010年10月21日,原告其美将0.383斤虫草以5903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布扎参,被告布扎参已支付虫草款34030元,余款15000元至今未支付。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布扎参尽快向原告其美支付剩余虫草款15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布扎参承担。原告其美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欠条》2份,拟证明被告布扎参从原告其美购买0.383斤虫草,价款59030元,被告于2013年12月15日向原告其美支付虫草款29030元,而后又向原告其美支付15000元,剩余15000元未支付。被告布扎参答辩称,对于原告其美要求支付虫草款的剩余部分15000元予以承认,但没有能力在与原告其美约定的时间内支付欠款,原告其美如果愿意接受被告布扎参用牦牛折抵欠款,被告布扎参可以在今年以牦牛折抵,还清欠款。如果原告其美不接受,被告布扎参由于现在没钱,愿意分期归还欠款,即每年最多付3000元。被告布扎参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本院庭审质证,被告布扎参对原告其美提交的《欠条》2份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认证查明,2010年10月21日,原告其美、被告布扎参双方达成口头买卖协议,约定被告从原告手中购买0.383斤虫草,虫草价款为59030元。被告于2013年12月15日向原告其美支付虫草款29030元,而后又向原告其美支付15000元,剩余15000元未支付。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达成的口头买卖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按约交付虫草后,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59030元的虫草款,然而至今为止,被告只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虫草款39030元,余款15000元未支付,故原告其美要求被告布扎参支付15000元虫草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布扎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原告其美虫草款15000元。如果被告布扎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5元,由被告布扎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戴 兴 华审判员 次仁德吉审判员 刚  组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强巴德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