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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执证字第00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红与赵彤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证字第00102-2号申请执行人李红。被执行人赵彤。申请执行人李红与被执行人赵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雁民初字007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后本院通过银行查询了被执行人开立账户及存款余额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西安市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本院通过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赵彤名下的位于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南路明德门小区北区D座房产一套,因此房屋被其他地方查封,本院属于轮候查封,故无法对此房屋采取评估拍卖措施。由于被执行人在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执证字第001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管露楠打印:扈艳红校对:管露楠2015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