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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商初字第34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吴海龙与俞弋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海龙,俞弋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3420—1号原告:吴海龙。委托代理人:骆倩,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弋铭。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海龙与被告俞弋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海龙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俞弋铭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吴海龙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俞弋铭的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海龙撤回对被告俞弋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1元,依法减半收取375.50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诉讼费用695.50元,由原告吴海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楼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