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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杜映霞,杜淑贞,杨联群,XX梅与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桂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映霞,杜淑贞,杨联群,XX梅,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桂支行,广东顺德安博基业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李敏标,陈定邦,黎明,杨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2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映霞,女,汉族,1974年6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淑贞,女,汉族,1956年8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联群,女,汉族,1969年5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原审被告)XX梅,女,汉族,1969年4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述四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曙光、梁昌云,均系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桂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曾庆辉,行长。原审被告广东顺德安博基业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李敏标。原审被告李敏标,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陈定邦,男,汉族,1950年8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黎明,男,汉族,1966年9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杨强,男,汉族,1967年4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述五原审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曙光、梁昌云,均系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杜映霞、杜淑贞、杨联群、XX梅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查明:四上诉人上诉后未足额预交本案上诉费,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该通知明确告知四上诉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本案上诉费,否则将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四上诉人于2015年8月19日收到该通知,但其在指定期限内仍未补交本案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四上诉人在明知不按期补交案件上诉费的后果的情况下,既未按期补交本案上诉费,又不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杜映霞、杜淑贞、杨联群、XX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