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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西破字第00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北京冠群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冠群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年西破字第00697号申请人北京冠群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66号阳光嘉誉金灿酒店210室。法定代表人韩燕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宋现潮,男,1977年1月9日出生,北京冠群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河南省林州市。申请人北京冠群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群楼餐饮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构成资不抵债为由,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经审理初步查明:冠群楼餐饮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15日。该企业注册资本3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企业管理;经济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翻译服务;会议服务;销售办公用品、工艺品。2013年9月18日,冠群楼餐饮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2015年7月10日,北京冠群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破产管理人)向本院出具工作汇报,内容为:本案债权已经全部确认完毕,具体如下:廖思平(张烁)92965.42元、罗海龙73964元、戴训清239420.80元、徐运录133255元,以上四笔债权,总金额539605.22元。根据冠群楼餐饮公司提交的《北京冠群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载明的情况看,本案出现了资产大于负债的情况,冠群楼餐饮公司己经不符合破产条件。本院认为,冠群楼餐饮公司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破产清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具备申请资格。但经确认债权,现冠群楼餐饮公司资产仍大于负债,不符合申请破产的条件,故本院对该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的申请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冠群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彤审 判 员  程洁玲代理审判员  张佳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索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