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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440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张玉玉,肃州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4元,减半收取512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国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文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