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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二初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车世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忠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车世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忠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二初字第00192号原告:马鞍山市车世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甘翔,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忠和,男,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车世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忠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市车世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鞍山市车世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市车世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解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