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民初字第01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戴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民初字第01832号原告戴某,女,1956年9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8195609107942,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新港村魏庄组128号。被告蒋某,男,1949年11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8194911077938,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新港村魏庄组1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某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0元,由原告戴某负担。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石雯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