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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珠海市翔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景辉、曾文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翔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景辉,曾文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503号原告:珠海市翔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黄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彩云,公司员工。被告:李景辉,男,1976年11月14日出生,住香洲区香洲柠溪路155号6栋801房,身份证号码:440421197611140019。被告:曾文洁,女,住香洲区,身份证号码:×××2725。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翔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景辉、曾文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翔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景辉、曾文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翔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景辉、曾文洁的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翔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景辉、曾文洁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珠海市翔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徐素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汤金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