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3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巴州大道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鲁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州大道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鲁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3344号原告巴州大道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石化大道26号塔指5区4栋1004室。法定代表人贺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薇,新疆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帆,女,汉族,1990年8月23日出生,河南省郑州市人,无业,现住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李丹,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巴州大道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鲁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巴州大道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巴州大道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州大道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75元,由原告巴州大道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切曼古力·买买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