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行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彭泳芳、马翔与大冶市大箕铺镇人民政府行政征用、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泳芳,马翔,大冶市大箕铺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行初字第00075号原告彭泳芳,护士。原告马翔,医生,系原告彭泳芳之夫。委托代理人石钧中、郑荣刚,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大冶市大箕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大箕铺镇大箕铺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田新红,镇长。委托代理人汪帮华,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明忠,大冶市大箕铺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泳芳、马翔诉被告大冶市大箕铺镇人民政府发放征地补偿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自愿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泳芳、马翔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顺喜人民陪审员 袁 燕人民陪审员 石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