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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民辖初字第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夏立平与谢进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立平,谢进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辖初字第0034号原告夏立平。被告谢进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鸣凰小庙村外西组。负责人姜宇,保险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原告夏立平与被告谢进伟、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谢进伟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龚丹杰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夏立平诉称,谢进伟驾车在常合高速左侧车道由东往西行驶至宁太线62.5公里处车辆失控,发生单车撞击左侧护栏车辆反弹至路右过程中,车尾撞击在事故警戒区域由江红妹驾驶的因事故停车的苏D×××××号轿车后,再撞击苏A×××××中型专项作业车及其施工人员夏立平,造成其受伤,为此其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谢进伟赔偿医疗费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谢进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本案同一起交通事故中的、与此案密切相关的王秋玉与谢进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已由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受理,为统一裁判尺度,本案应移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1月23日6时10分许,谢进伟驾驶的苏D×××××轿车在常合高速左侧车道由东往西行驶至宁太线62.5公里处因路面结冰、车辆失控,发生单车撞击左侧护栏车辆反弹至路右过程中,车尾撞击在事故警戒区域由江红妹驾驶的因事故停车的苏D×××××号轿车后,再撞击苏A×××××中型专项作业车及其施工人员夏立平,造成车辆损坏、夏立平受伤的交通事故,谢进伟驾驶的DJL909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为此夏立平遂向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谢进伟赔偿医疗费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015年6月11日,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交本院审理。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事故发生地即侵权行为地在江阴市,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我院审理,我院应当受理,不得再自行移送,谢进伟驾驶的苏D×××××轿车因路面结冰、车辆失控,撞击左侧护栏车辆反弹后,车尾撞击江红妹驾驶的苏D×××××号轿车后,再撞击苏A×××××中型专项作业车及其施工人员夏立平,属二次不同的事故,本案所涉案件事实与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王秋玉与谢进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属同一案件事实,谢进伟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谢进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异议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被告谢进伟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龚丹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