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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游民初字第2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三台县东塔镇建业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梁尚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台县东塔镇建业建筑设备租赁站,梁尚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游民初字第2624号原告三台县东塔镇建业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地:三台县。经营者:张军,男,生于1973年5月25日,住重庆市璧山县。委托人管荣长,三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梁尚武,男,汉族,生于1964年8月26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台县东塔镇建业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梁尚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台县东塔镇建业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台县东塔镇建业建筑设备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三台县东塔镇建业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对被告梁尚武的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诉讼费470元,由原告三台县东塔镇建业建筑设备租赁站承担。审判员  周心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晓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