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行与许胜国、王俊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91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行。地址:永年县新洺路与育才街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刘广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永民,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胜国。被告王俊梅。被告王长福。被告赵亲的。被告赵群京。被告李社方。被告赵强的。被告赵群娣。被告王付生。被告赵爱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行诉被告许胜国、王俊梅、王长福、赵亲的、赵群京、李社方、赵强的、赵群娣、王付生、赵爱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3元、减半收取327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行负担。审判员秦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程雪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