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易执字第1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九光、钟敏申请执行张云刚、唐春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侵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九光,钟敏,张云刚,唐春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易执字第1762号申请执行人王九光,男,198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四川省米易县。申请执行人钟敏,女,198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张云刚,男,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唐春梅,女,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炳草岗人民街185号。负责人郑旭瀚,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米易民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给付王九光、钟敏赔偿款共计31695.11元。因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已向本院主动缴纳人民币31695.11元,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米易民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有关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给付王九光、钟敏赔偿款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志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高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