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民二初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袁健、祝永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袁健,祝永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二初字第00445号原告: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王爱民被告:袁健,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告:祝永军,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袁健、被告祝永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8元,由原告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玉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