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17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渡支行与周洪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敬亭支行,周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1724-1号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敬亭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负责人:万美勇,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周洪峰,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渡支行与被执行人周洪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2015)宣民二初字第0013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周洪峰因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敬亭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洪峰按生效判决书中确认的给付借款本金1300000元及利息87349.23元(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按月利率12.795‰计算)、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6781元、执行费1644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周洪峰所有的某房屋。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冯龙宝审 判 员 刘廷伟代理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