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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二初字第00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与李文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李文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二初字第0059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负责人:赵清云。委托代理人:张亚琳,安徽日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婷婷,安徽日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文慧,女,197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安徽省濉溪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简称农行淮北相山支行)与被告李文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玉爱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 萍代理审判员  郑玉爱人民陪审员  王明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慧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