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富裕民执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陆曦融与潘也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曦融,富裕县文化馆,潘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富裕民执字第560号申请执行人陆曦融,女,200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学生。被执行人富裕县文化馆,住所地富裕县富裕镇四街。被申请人潘也,女,1983年9月5日出生,汉族,舞蹈老师。本院根据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0)富裕民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已依法全部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0)富裕民初子第6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振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窦大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