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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执恢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夏广山与被执行人高峰、王宁、马德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广山,高峰,王宁,马德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用)(2015)德城执恢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夏广山,男,汉族,1967年1月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新湖南路53号。被执行人:高峰,男,汉族,1967年7月出生,住临沂市经济开发区滨河东路0001号1-17号楼1404号。被执行人:王宁,男,汉族,1974年9月出生,中国联合通信公司德州分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马德芹,女,汉族,1970年3月出生,系被执行人高峰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广山与被执行人高峰、王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高峰、王宁发出了限期履行债务通知书,并追加被执行人高峰之妻马德芹为两案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振明审判员  胡 东审判员  张宗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贾立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