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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执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申三五诉宝鸡众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三五,宝鸡众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字第00133号申请执行人申三五。被执行人宝鸡众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4)渭滨民初字第0142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申三五诉宝鸡众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2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解小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京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