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行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姚君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徐州监管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泉行初字第83号原告姚君,1987年5月24日生,汉族。被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徐州监管分局。法定代表人曹彤,局长。被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化机支行。原告姚君诉被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徐州监管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君以“协调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被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徐州监管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姚君负担。审 判 长 马盛军审 判 员 刘卫东人民陪审员 拾玉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慧 关注公众号“”